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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应作出调整

来源:政治与法律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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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标题:劳东燕: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应作出调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 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应作出调整 \r\t\t\t\t\t\t\t\t\t \r\t\t\t\t\t\t\t\t\t\t \r\t\t\t\t\t\t\t\t\t \r\t\t\t\t

原标题:劳东燕: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应作出调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

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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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上汇集多方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物品,也不宜作为公共用品。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共有四种模式,即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四种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陈章选辑)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网址: http://www.zzyflzz.cn/zonghexinwen/2020/1104/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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