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治与法律》栏目设置[08/31]
- · 《政治与法律》数据库收[08/31]
- · 《政治与法律》投稿方式[08/31]
- · 《政治与法律》征稿要求[08/31]
- · 《政治与法律》刊物宗旨[08/31]
《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0期要目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0期要目 【主题研讨——刑事庭审实质化与直接言词原则的构建】 1.刑事庭审对质程序新论 龙宗智;关依琴(2) 2.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权利推进模式研究 郭航(
《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0期要目
【主题研讨——刑事庭审实质化与直接言词原则的构建】
1.刑事庭审对质程序新论
龙宗智;关依琴(2)
2.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权利推进模式研究
郭航(11)
3.庭审实质化视野下的证据分析方法多元论
纵博(25)
【经济刑法】
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之辩护及释法完善
贺志军(39)
5.“套路贷”诈骗“错误认识”的实践偏离及其矫正
张平寿(54)
【专论】
6.国家举借债务的宪法界限
陈征(69)
7.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袁勇(82)
8.论侨民保护的特殊情势管辖权
林灿铃(96)
【争鸣园地】
9.我国相邻权规范的绿色解释
——以相邻采光为例
刘长兴(108)
10.论“胁迫”的结果要素必要性:基于被害人的客观视角
陈毅坚(119)
【实务研究】
11.数字内容平台版权集中的法律规制研究
王伟(134)
12.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规则优化
刘加良(148)
【主题研讨——刑事庭审实质化与直接言词原则的构建】
编者按:以审判为中心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关键环节在于有效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的本质要求是确立庭审程序在审判阶段的核心地位,确保实质化的审理方式和裁判依据。刑事诉讼的庭审只有不断趋近于直接言词原则,才能实现实质化。本栏目此次刊登的论文从不同角度切入,探讨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构建路径,旨在为进行中的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符合本土资源的建设性思路。这三篇论文的主题分别涉及刑事庭审中对质规则的程序,刑事庭审的证据分析方法中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的综合运用,程序优先视角下的直接言词原则构建。
1.刑事庭审对质程序新论
作者:龙宗智;关依琴(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
内容提要:庭审对质作为特殊的人证调查方法,对核实人证有重要作用。关于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司法解释扩展了对质主体范围,明确了对质询问的适用条件和目的,规定了调查方法。从实践看其仍然适用范围较窄、适用比率偏低,以致控辩双方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为落实该司法解释的要求,完善对质程序,需要适当把握对质询问的启动条件和适用方法,支持控辩双方对质询问,改善对质模式。应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同时避免被告人参与对质的负面效应;应防止被害人的当事人身份影响对质的客观性,同时应防止对质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还应提高人证出庭率,构建对质询问条件,提高控辩审操作对质程序的能力。
关键词: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人证调查;对质询问
2.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权利推进模式研究
作者:郭航(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新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释放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及实施空间。审视改革现状发现,技术推进型的改革模式是我国一以贯之的依赖路径,但“重实体真实轻正当程序”的传统观念、直接言词原则的柔性适用和被告人质证权的附庸地位构成了当前改革难以逾越的制度性障碍,单纯从庭审技术着手的改革模式难以为继。在域外的法治进程中,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领域均呈现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并重下程序先行”的理念融合,以及排除书面证言证据能力的刚性规则与对被告人对质权的实质保障。根据我国的本土法治目标,可以适当吸收其有益经验,重塑“程序先行”的诉讼理念,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将改革模式从技术推进型调整为权利推进型,以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义。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被告人对质权
3.庭审实质化视野下的证据分析方法多元论
作者: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证据分析方法应当多元化。印证方法是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但无法满足以直接言词的审理、实质性证据调查、当庭裁判为核心的实质化庭审需求,因此必须有其它能够充分容纳经验法则的、控辩双方能够充分论辩的、可以及时处理动态证据信息的证据分析方法。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也是两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故事方法可以对被构建为故事的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涵盖证据,故事情节从经验法则上看是否合理,以及故事整体是否完整、一致、符合情理进行检验;论证方法可以对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是否指向同一结论、每一推理环节所运用的经验法则是否合理进行检验。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可以弥补印证方法的不足,满足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据分析方法多元化的要求,并且可以从动态证据信息的全面提供、控辩之间的充分论辩、法官心证的及时公开以及对单个证据及整体证据的精细化分析等方面反向促进庭审实质化。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网址: http://www.zzyflzz.cn/zonghexinwen/2020/1103/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