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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理性与传统--哈耶克的政治哲学

来源:政治与法律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对于哈耶克,我是很有感情的,但是最近有了一点思想的变化。七、八年前当我身体好了之后,开始进行学术研究,当时我思考了一下,要找一个学术的切入点。在这之前,我已经涉及

对于哈耶克,我是很有感情的,但是最近有了一点思想的变化。七、八年前当我身体好了之后,开始进行学术研究,当时我思考了一下,要找一个学术的切入点。在这之前,我已经涉及政治学、法学,看了许多书。写了一本六十万字《宪政正义论》的草稿,我对它并不是很满意。我觉得一般原理性的研究,自己还不足,扎实地进入下去,我觉得还是要从一个人、一本专著,一个流派入手。所以那本书写完之后,虽然有出版社可以出版,但是我并不满意,我觉得要重新真正的深入下去,我就选择了哈耶克作为我学术的切入点。然后用了两、三年的时间集中搞了哈耶克,出版了《哈耶克的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这本书。

今天,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我想把我写完这本书之后最近这些年来有关以哈耶克的想法作一个汇报,顺便以此为线索,对目前学术界的一些基本的思潮谈些自己的感想。最近一两年我和学界目前各种思想流派的代表人物多有交往,很多人都是我的私人的朋友,虽然观点并不一致。

在研究了哈耶克之后我当时就想,应该进一步地朝哪个方向走?其实哈耶克已经说的很清楚,他的思想是从苏格兰启蒙时期,从休谟这样一个路径走过来的。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一点,但并没有多少人由此上溯到更早的古典自由主义加以研究,关于休谟从哲学方面研究的比较多,但是从政治哲学、政体论、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的东西很少,所以,我当时就沿着这个路径用了几年工夫对休谟的政治理论、政治哲学,特别是休谟的政治经济学,加以研究。我发现在传统的更早的古典政治哲学之中,特别是英美路径的以苏格兰启蒙为代表的这个思想中,有很多丰富的东西,只是现代的自由主义变薄了,就是说自由主义在古典时期它是一种非常厚的自由主义,有人性论的哲学基础,有一种对德性问题的思考。现在的自由主义变得非常薄了,只关注于制度层面的东西,而对人性论的形而上学思考没有了。这引起现在的社群主义的一些批判也是很正常的。我是搞德国古典哲学的,在研究完休谟之后,我自然地就回到了德国的思想,因为我不想单纯地走英美的路径。我觉得中国所处的这样一个现实的环境有很多不具有英美这些国家的幸运。例如,我们的自然环境,我们的政治传统,我们的国家结构以及目前的转型情况,很类似于德国。所谓的德国问题对我们具有更大的启发性,所以沿着这个思路我又重新回到了德国的古典哲学。我回到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论或本体论的德国古典哲学,而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法权学说。

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我国的学术界随着施特劳斯、施密特的传播,柯耶夫也受到了重视。但是,对于柯耶夫所解读的精神现象学的这样一种路径,我提出了非常严厉的批判或质疑,可以说这是一种左派的对德国思想,特别是黑格尔法权哲学的解释,在中国有很大的误导。我个人研究黑格尔的思想也有一些变化,我记得二十年前在贺先生家里,我看到过一个粉红色书皮的书,就是柯耶夫的《精神现象学导读》,我认真读了,对我的博士论文也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最近这几年我重新回到德国古典哲学之后,我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也就是所谓黑格尔的晚年思想有了更大的认同,我觉得其中具有我所追求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而早期的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影响虽然很大,马克思继承下来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批判的是《法哲学》,然后到哈贝马斯所谓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一路下来,基本上都是抬高黑格尔早期的《精神现象学》,柯耶夫也是属于这个路径。他们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保守的,反动的,而在我看来,恰恰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成就了他哲学中最有价值的东西,甚至柯耶夫的《法权现象学》也受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很大影响。

我的思想研究的大致就是从研究哈耶克入手,然后上溯到休谟,又从休谟回到德国问题,关注于黑格尔的法权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强调一种多个层面的法治观,有以罗马法为主的抽象法,有基于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法,其中包含家庭法,甚至道德法,最后还有他的政治国家的政治法或国家法。就是说这套法权理论恰恰构成了一个具有大陆背景的古典和保守自由主义的制度架构,这条线索是从马基雅维里开始的到法国的孟德斯鸠,乃至到后来的施米特、韦伯这些思想家们一脉相承的。一周前林来梵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关于施米特的演讲,我做他的评议人,他讲到近代德国的国家法学说对于日本有重大的影响,而我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又受日本法权思想的影响,许多约法、宪法,甚至诸如“机关”等词汇,都是从日本过来的。研究德国、日本的法权理论与中国有许多关联。我们现在回到中国,一方面我们要十分重视英美传统普通法的路径,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制观是我国急需借鉴与吸收的,另外一方面,从大陆过来的国家法、政治法,甚至国家法人、主权决断等,对于我国立宪时代的思考,也具有启发的意义。所以我觉得这两条路径是我们思考中国问题的理论背景,虽然说它们之间非常有张力,但是又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们还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有我们的现实问题,这是独特的,是别人无法代替的。我们既不是英美那种幸运的民族,我们很难象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地产生一种市民社会或者政治国家,但我们也要防止,或者说不可能走通德国也没有走通的通过政治决断建立宪政国家的道路,实际上,德国和日本一样,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在美国大兵的刺刀下建立起了宪政国家的形式,但是德国问题必须重视。就是说施米特所提出的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网址: http://www.zzyflzz.cn/zonghexinwen/2020/0930/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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